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南省长沙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基金会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管好用好基金,充分发挥基金使用效益,根据《基金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长沙电力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制度及基金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二条 湖南省长沙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基金会实行财务独立核算。其财务机构和会计人员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加强财务管理基础工作,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保证财务管理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三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需经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条 基金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省财政厅、税务局、审计厅、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指导。
第三章 财务管理职能
第五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财经方针、政策、法令、制度,维护财经纪律,保证基金会财产安全、完整,拟定财务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基金会各项基金的管理和预算执行情况,通过做好记账、算账、报账工作和分析考核基金使用的效益,如实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为基金会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对基金会的重大决策提供财务分析依据。
第四章 财务管理目标
第六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责任体系,规范基金会的财务行为;加强预算管理,保证业务计划和工作任务的完成;加强收支管理和控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加强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如实反映基金会财务和项目财务情况。
第五章 财务管理范围
第七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现金和实物、基金增值、各项合法收入;基金的使用;投资管理;财产、物资资料管理;应收应付款管理;会计凭证和会计档案管理;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财务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 会计核算
第八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九条 会计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条 会计核算遵循的原则:
一、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信息。
二、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如捐赠人、受益人、理事会等)的需要。
三、会计政策前后一致,不随意变更,如有变更,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披露。
四、会计核算按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信息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五、会计核算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六、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七、在会计核算中,所发生的费用与其相关的收入相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费用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八、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基金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账面价值。
九、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重要性原则。
第十一条 资产
一、按规定设置资产类会计科目,建立账簿,及时记账、结账。
二、采用年限平均法按月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第十二条 负债
一、按规定设置负债类会计科目,建立账簿,及时记账、结账。
二、流动负债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十三条 净资产
按照其是否受到时间限制或用途限制分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进行核算。
第十四条 收入
一、基金会收入按其来源分为捐赠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等。
二、基金会对于各项收入按是否存在时间或用途的限制区分为非限定性收入和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并于期末分别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非限定性净资产和限定性净资产。
第十五条 费用
一、费用按其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其他费用。
(一)业务活动成本(公益项目支出)
主要核算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包括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和开展公益项目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需按项目或业务大类进行核算和列报。基金会公益项目支出不得低于上年基金会基金余额的8%。
(二)管理费用
主要核算基金会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基金会行政办公支出。基金会的管理费支出应当符合《基金管理条例》的要求,累计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5%。
(三)筹资费用
主要核算基金会为筹集公益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基金会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举办的募款活动费、印刷费和发放募款宣传资料费以及其他与募款有关的费用等。
(四)其他费用
主要核算基金会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者筹资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二、基金会发生的各类费用,在实际发生时按其发生额计入当期费用。
三、期末,基金会将本期发生的各项费用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限定性净资产或非限定性净资产,作为净资产的减项。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现金管理
一、基金会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加强现金管理。
二、当天收取的现金应及时交入银行,不得“坐支”,不得公款私存及保留帐外公款,基金会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限额,不得私人挪用,不设小金库。
三、不准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在本基金会银行账户中存入或支取现金。
四、应当在规定范围、限额内支取现金;应当通过银行以转账方式进行的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结算。
五、基金会必须设置现金日记账。出纳人员应及时记录现金收付情况,账目要日清月结,定期核对,做到账款相符,严禁白条抵库。
第十七条 银行存款管理
一、严格按规定开立基本银行存款账户(具有开户许可证)和一般银行存款账户,并按规定年检。
二、按规定用途使用本基金会银行账户,不得出租、转让银行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抵押、担保等任何银行信用。
三、提取银行存款的印鉴章和空白支票及支票密码须分开保管。
四、每月应当及时核对银行对账单,发现错误,及时查明原因予以更正、说明,填写《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证账款相符。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管理
一、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二、基金会指定专人管理固定资产,建立实物登记簿或实物保管卡片。
三、固定资产要分自用固定资产(办公用),非自用固定资产(投资性、出租经营性)进行明细核算,经营性固定资产要关注经营收益。
四、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按期提取折旧。
五、财务部门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增减变动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保证账实相符。
第八章 收入管理
第十九条 基金会接收合法捐赠后应当据实开具“湖南省公益性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
第二十条 因收款需要提前开具捐赠票据,经办人应填写“暂借款凭证”经基金会办公室批准后递交财务办理,经办人应在一个月之内收回钱款,否则需联系捐赠方退回开出的捐赠票据。
第二十一条 实行项目管理的资金,除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外,还需根据捐赠方和使用方的意愿制订基金项目管理使用办法,依据管理使用办法中的规定管理项目资金。
第九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应当将接受的捐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基金会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及基金项目管理使用办法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如需改变用途,应当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要严格支出管理,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基金项目的发放,需规范填写《教育基金会基金发放表》,附基金项目管理使用办法及项目发放情况说明,由项目负责人核准签字后,报校基金会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字,递交财务发放。
二、费用的报销,需规范填写《基金会付款单》,附基金项目管理使用办法、相关原始凭证及报销情况说明,由经办人及学院基金负责人签字后,报基金会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字,递交财务报销。(1千元及以上的发票,由经办人及学院基金负责人在背面签字后,转账支付或使用公务卡报销)。
第二十四条 报销时提供的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合法、完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由外单位取得的票据必须是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由经办人在票据背面签字,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要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凡凭证内容不全,字迹模糊不清,与经济业务本身内容不符者,应予退回,不得报销。
第十章 预算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预算每年编制一次。预算年度与会计年度一致,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基金会办公室具体负责预算编制、执行及调整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理事会是基金会预算管理的最高管理和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和批准预算及预算调整方案,监督预算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 收入预算是预算年度内基金会通过各种渠道取得的公益性基金项目资金的收入计划。包括:捐赠收入、提供社会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条 支出预算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及其他费用等。
第二十九条 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按“收入”、“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以及“筹资费用”等预算栏目编制年度财务预算,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 收入预算参考前两年年预算执行情况及业务发展计划并根据当年经济形势合理预测制定;业务活动成本和管理筹资费用根据项目特点和工作计划,按基金会费用标准或工作量测算编制。
第十一章 外汇收支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开立外币账户办理外汇业务。根据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及银行的相关规定办理外币捐赠款入账及结汇手续。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发生外币业务后,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
第三十二条 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期末时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费用。
第十二章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有关规定,根据本基金会的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特制定财务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以确保本基金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十三条 出纳负责现金、银行存款的收付以及日记账的登记,出纳岗位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十四条 会计负责凭证的审核、明细账总账的记录,财务稽核和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等,会计人员不得兼管现金、银行存款的收付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会计岗位严格履行其岗位责任制,严守工作纪律,按照会计法规制度和工作程序办理会计业务,不得超越岗位职责权限,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的情况下,也必须符合上述原则。
第三十六条 会计人员变动或调整,必须按规定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移交人员须将应移交的资料整理完整,编制移交清册,与接替人员办理书面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主管会计监交;主管会计交接,由财务负责人监交。未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三十七条 严格会计档案管理。会计人员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及时整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装订要整齐、签章齐全、专人管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十三章 财务报告及审计制度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和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交易事项的会计账簿为基本依据,编制财务报表及财务报告,做到账表一致、账账一致、账证一致、账实一致。
第三十九条 基金会年度财务报告,由财务报表、财务情况分析等组成。
第四十条 基金会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月度及年度财务报表,并接受独立会计事务所的审计。财务报表应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四十一条 财务情况分析说明要做到内容真实、重点突出,包含基金会资产状况、年度收支情况、业务活动及任务完成情况等,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分析,对今后工作有计划或预算。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办公室应向理事会汇报年度财务报告。
第四十三条 基金会应按规定定期向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真实、完整的财务报告,向捐赠人报告基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章 财务监督制度
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自觉接受捐赠方的监督,对于捐赠方的查询捐赠财产使用、管理情况,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方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五条 基金会有权对转入学校的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捐款及时足额拨付和使用。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基金会业务范围和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基金会的财产及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六条 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接受登记管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七条 基金会每年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账务进行审计,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财务报告,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基金会理事会和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和执行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始执行。
第五十条 本财务管理制度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