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湖南省长沙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基金会(下称“基金会”)印章管理工作及使用程序,确保基金会印章的安全,维护基金会的利益,根据《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基金会公章、合同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和财务专用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与捐赠方签署的捐赠协议及公文、信函、授权委托书、证件、证书、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及其他须用印章的文本等。
第二章 印章种类
第四条 湖南省长沙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基金会名称印章和合同章为圆形,财务章为长方形,法人章为正方形。印章的印文使用宋体字和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
第三章 印章的保管
第五条 基金会公章由基金会办公室专人负责保管;法定代表人名章、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负责基金会业务的专职人员保管。
第六条 印章应妥善保存,未经基金会负责人许可,不得转交他人保管、使用和带出。
第七条 印章管理人员对印章必须妥善保管,印章原则上不准携带外出,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由两人以上共同携带使用并需当日归还;不准随便将印章放在桌面,人走必须把印章锁好,以防丢失,如有丢失要立即报失,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八条 印章保管人员离职时,必须在有负责人在场的情况下办理印章的移交手续。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
第九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以基金会名义发出的公文,必须凭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发批准的文件原稿方可用印。
(二)基金会发文的附件(如各类业务报表等)凭发文并按该文中限定发给附件的单位、数量用印。
(三)与捐赠方签署的协议,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在协议上签名后方可用印。
(四)基金会对报送的各类业务报表(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及其他需用基金会印章的文本等用印。
第十条 在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出差期间,有使用印章事项应请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同意后,方可使用印章,并做好记录。
第十一条 使用印章时,盖章位置要准确,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不漏盖、不多盖。
第十二条 各印章只能在规定的权限和业务范围内使用,不得随意替代使用。
第十三条 印章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
1. 一般性事务用印由基金会秘书长批准;
2. 重大事务用印由基金会理事长批准,特别重大事务须经理事会会议批准。
第十四条 严格按照印章使用范围用印,使用印章均要进行用印登记。
第十五条 印章不固定换发年限,印章管理人员每年至少应检查一次所保管的印章,以确保印章的完整、清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长沙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始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基金会办公室。